(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信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网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网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网信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五十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完毕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作出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决定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结案的情形。
结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第五十一条网信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网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制定行政执法所适用的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7年5月2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