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我办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fjd@cac.gov.cn。
3.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执法与监督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8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网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信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三条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网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网信部门对下级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第五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网信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执法证由国家网信部门统一制作、核发或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核发。
第六条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在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网信部门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