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八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网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络运营者相关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主营业地、工商登记地(工商登记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主营业地),法人住所地,网站平台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网络信息内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应当由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网络信息内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网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网信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网信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网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网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网信部门管辖的,上级网信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管辖。
下级网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网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网信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网信部门。
受移送的网信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网信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自行移送。
第十三条上级网信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网信部门。
第十四条网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网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决定立案的,网信部门应当自接到司法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网信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十五条网信部门对依法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送原许可、批准的部门,由其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件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