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网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四十三条网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四条网信部门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网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行政协助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网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由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的,转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