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代交维修金15天可得专用收据
现房合同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可委托卖方缴纳,也可由购房人自行缴纳。市建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规定,从2005年7月5日开始,凡建设单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经纪公司等)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资金的,应在3日内将维修资金汇交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并在15日内向业主出具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2005年9月6日,市建委小区办要求,业主入住新房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将提前到办理入住前,而且入住时要向开发商出示收费凭证。
(7)对"不可抗力"要进行约定
很多合同都会提到"不可抗力"这个词,现房合同也不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一般情况下,地震、台风、火灾、水灾、雷击等自然灾害最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
(8)提前7天书面通知验收
现房合同规定,当房屋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开发商应在交付日的前7天,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相关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交付条件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交付条件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逾期交房约定处理。
第36节:第四章 办理购房贷款程序(1)
第四章 办理购房贷款程序
一、贷款常识
如今,许多购房人都会选择贷款买房,但是,当购房人真正办理贷款的时候,却感到很茫然,这就说明购房人对贷款知识的了解很不全面,而购房人对贷款知识的欠缺往往会给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作弊的机会:明明不具备贷款条件,却告诉购房人可以申请贷款,为的就是让购房人先交纳部分购房款。因此,购房人想要在购房时办理贷款,就必须先了解相关的贷款常识。通常情况下,住房贷款有三种: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