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明确产权登记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发商必须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的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者应当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由上述条款可知,只要房地产开发商履行了按期提交相应资料的义务,就对房屋权属证书的取得和取得时间不负任何责任。
因为在如今的商品房买卖中,许多开发商承诺由自己为购房人代办权属证书,这使得开发商不但有在60日内提交资料进行备案的义务,同时还有房屋交付使用(预售)90日内或者合同签订后(现售)90日内办理完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明确配套设施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的水、电、气、暖等设施的运行日期都是空白,这需要买卖双方协商填写。
9.重视设计变更
许多购房者不重视合同中的设计变更条款,尤其是不重视所购房屋的环境变更,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变更对自己的影响不大。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任何的设计变更都是有一定原因的,而这种变更往往只是为了符合开发商的利益,既然是为了符合开发商的利益,自然就会伤及购房者的利益,所以,在签订设计变更条款时,购房人应谨慎对待。
10.明确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说明、商品房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双方自由约定的补充协议、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约定等。
第33节:第三章 签订购房合同(7)
(1)房屋平面图: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提供的平面图很简单,无尺寸、无比例,如果发生争议,购房人就会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对此,购房人应要求开发商在平面图中标明长、宽等基本数据。
(2)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说明:购房者需要注意,凡是不为房屋所在的楼字单独服务的建筑设施,均不应计算面积。而分摊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369号文件)。
(3)商品房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对购房人而言,此约定的关键在于把装修标准具体化,避免采用"高级面砖"、"高级涂料"、"高级地板"之类的模糊性标准,应当写清材料和设备的品牌、质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