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提案相关建议并未出现在后来《证券法》修订草案中。
实际上,2015年初审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曾一度纳入证券从业人员可以炒股的相关政策。2015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这一规定打开了证券从业人员可以炒股的豁口,但在随后的《证券法》修订过程中,这一提法被逐渐弱化,直至不再提及。而新《证券法》依然明确规定了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此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新被列入了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的清单之中。
有券商合规人士表示,如果放开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原本应服务于中小投资者或企业融资需求的证券从业人员如若沉迷“炒股”,可能出现为了私利而牺牲客户利益的道德风险、市场波动等多方面的问题。在当前新《证券法》的法规环境下,从业人员还是应该严守不炒股的红线,“且行且谨慎”。否则出现借用他人账户企图绕开法律限制的行为,一旦查处,相关人员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而所在券商也会受到一定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