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的前妻康晶与唐瑞是亲戚关系。2010年,唐瑞在刘洋经营的一家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3月5日,刘洋通过个人账户向唐瑞转账30万元。但没有借条。

因为唐瑞拒绝偿还,刘洋以借贷关系为由要求唐瑞偿还30万,而唐瑞尽管承认刘洋确实往自己的账户打款了30万,但是他说这笔钱并是不借款,而是刘洋支付给唐瑞的奖金。
同时,唐瑞拿出刘洋在和妻子康晶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离婚协议上并没有说明刘洋对外还有借款没有收回。因此,唐瑞拒绝还款。
嘉宾:宋健律师
北京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
方弘: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刘洋的钱能要回来吗?
宋健律师: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债权人是可以起诉的。本案,法院会受理刘洋的起诉,但是钱是否能要回来取决于诉讼过程中双方提供具体的证据。
刘洋只提供了转账凭证,被告方唐瑞对此提出30万是公司支付的奖金的抗辩。这个时候,债权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况,刘洋处于被动。但如果被告唐瑞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抗辩,刘洋的钱就可以要回来。
方弘:作为原告刘洋来说,是不是要有足够证据证明30万是借款?
宋健律师:民事证据规则中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刘洋提供转账凭证,初步完成了举证的责任。如果被告方唐瑞说该笔资金是奖金也需要证明。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第17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被告提供证据主张刘洋与妻子离婚协议中对于借款30万债权没有记载。而实践中,离婚时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对外债权属于财产,在离婚时也可以进行分割。
但是,30万的债权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载明,那么这30万的债权是否存在就让法官对此产生了怀疑。法官就会认为30万债权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这时,刘洋就需要补充证据,让法官确信债权的存在。
其实,离婚协议中没有记载债权有多种可能性。刘洋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证据补充:
第一,前妻出来作证,认定当时确实是借款,只是他们双方口头约定没有在补充协议中申明。
第二,原告向被告催讨债务的电话录音或微信等记录。
第三,可以提供证人作证。
一审法院认为刘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30万是借债的确切证据,所以驳回了刘洋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洋不服又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认为刘洋主张被上诉人唐瑞在一审中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存档),无论在证据的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存有疑惑。其一,因被上诉人唐呈睿未能提供证据原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其二,该证据中显示的“债权债务”部分内容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