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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高手”炒股,连带本金亏损算谁的?

www.gphztz.com | 作者:吴老师 | 发布时间: 2022-11-11 | 5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刘先生认识了一个“炒股高手”,炒股特别厉害,他说可以帮忙炒股并口头约定收益五五开。不料,刘先生加大投资后连本金都产生了亏损,一怒之下,刘先生将这位“炒股高手”起诉至法院。他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托人炒股亏损后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刘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炒股高手”江某,江某自称是股票经纪人并承诺每年帮其炒股赚取1000倍的盈利。于是,刘先生便与江某达成口头协议,全权委托江某炒股,约定收益由双方各占一半。

2020年7月,刘先生将其股票账号及密码告知江某,当时刘先生的账户资产金额为30万元。2020年8月,经过江某的操作后,该股票账户的资产金额增至60余万元。刘先生爽快地按照双方约定将收益的一半支付给了江某。

之后,江某以该股票账户的剩余资金40余万元继续为刘先生炒股。但股市波动,直至2021年2月刘先生收回该股票账户的控制权时,账户余额仅剩20余万元,出现了亏损。

刘先生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返还分红款及利息,并赔偿股票本金损失及利息,合计30多万元。

刘先生诉称,江某未在证券公司任职,也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及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即便有效,江某也是委托关系中的过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在买卖股票时征得其同意,事后亦未及时告知有关情况,严重侵害了其知情权,同时江某还作了一周年“保底1000倍收益”的承诺,上述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江某则辩称,刘先生主张的证券法相关规定并非规范私人之间的委托炒股行为,本案是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其谨慎履行受托义务,按照刘先生委托进行炒股事务,根据炒股记录,其有赚有赔,不管盈亏都及时报告给刘先生,没有隐瞒,不存在过错。刘先生在未到一年的操作期内,未经协商单方终止委托关系,是刘先生的责任。同时,其否认曾向刘先生承诺一年1000倍收益。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增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关于刘先生与江某的委托理财合同效力问题。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又称民间委托理财,民间委托理财的受托人包括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专门法对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活动加以规范,并不适用于受托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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