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投资理财的行为,具体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等产品。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的投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文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一、年度内委托理财总额度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
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理财产品的选择(购买)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理财产品的选择(购买)范围应年度总额度审批通过的范围内,每个理财产品选择(购买)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由合同审批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