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相关合同审批表、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提交内审部进行风险审核。
(三) 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 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 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银行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 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
(七) 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银行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董事会提供合同审批
表、理财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董事会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