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征收房屋已经装饰装修的,补偿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评估机构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并出具单项装饰装修评估报告。
五、房屋征收范围内自行建设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确认,对非违法建筑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值由同一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空调、多管太阳能、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网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届时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给予补偿。
七、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对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房屋,对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在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增加补偿:
(一)经营期限在1年及以下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1%增加;
(二)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的,每满1年,按照房屋评估价值1%增加。
八、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公寓的,按照1个独立户进行补偿。
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方案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确定及差价结算
1.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其所处区位的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房屋附属物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原则
1.被征收房屋为个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置换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面积,按评估时点价找差结算。
2.被征收房屋为单位公寓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置换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评估时点价找差结算。
3.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时点价由被征收人补缴差价,少于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价货币补偿给被征收人。待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房办法及建成后的分配: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另行约定选房办法。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产权调换房屋建成后的分配工作。
(四)配套储藏室
被征收房屋的储藏室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储藏室,互找差价据实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储藏室面积的计算方式:储藏室使用面积+四至墙体的二分之一(中心线)的面积。
(五)停车位
新建小区内配建地下停车位,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
产权调换房源
产权调换房屋的设计户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