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指公有住房,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没有转让权,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遇到公房拆迁,拆迁补偿应该给谁呢?以户籍为准?还是以实际居住人为准?来看这次的案例。
案情重现
李女士膝下有六个孩子,五个子女成年后纷纷离家组成了自己的小家庭,只有小儿子张亮(化名)一直跟母亲李女士居住在承租的公房中,母亲一间,张亮一间,张亮结婚生子也未搬离。李女士的两个孙子张小明、王小强小时候为了方便入学将户口迁至该公房中,其中王小强因父母离异曾短暂与李女士一起居住过一段时间。
2007年,李女士写下遗嘱将居住公房的所属及以后拆迁所给予补偿全部给小儿子张亮。2008年,李女士去世。
2013年,该公房要进行拆迁,公房单位以实际居住人为准,与张亮签订了两份拆迁补偿协议,张亮获得了两套住房。
2018年,张小明和王小强一起将张亮告上了法庭,主张自己为户籍在册人口,各自应享有五分之一的拆迁补偿权益。
经调查,一审法院判决张小明和王小强胜诉,两人应享有五分之一的拆迁补偿权益。张亮不服,向法院提起了上诉。英淇律所林焜律师认真梳理了现有证据,对案件中每个关键点做了细致调查,在二审中据理力争。二审法院采取了英淇律所林焜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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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补偿到底该归谁?
涉及到公房拆迁,法律关系就会很复杂。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但是,公房的所有权人一般不是个人。公房分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直管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自管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单位。而在公房里居住的个人属于承租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遇到拆迁,纠纷就会很多。
我们分几种情况看:
1、 原承租人一直健在,并且在征收时未变更过公房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就是原承租人,拆迁补偿应给原承租人。
2、 原承租人在征收前已死亡,但其生前承租的房屋还一直由家人、亲戚居住,并且承租人已经由原承租人变更为了现在的承租人,那么拆迁补偿款应归现在承租人所有。
3、 原承租人在征收前离世,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却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那么,因承租人的死亡导致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资格丧失,原承租人无法获得补偿,这个补偿也无法作为遗产继承。
案例中,虽然张小明和王小强的户口在涉案公房中,但,关键是他们是不是实际居住人,也就是只有张亮符合现在承租人的要求,有资格享受拆迁补偿。张小明和王小强没有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同时在他处有住房,或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所以,法院判决一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