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预验收过程中,检查出未达到验收标准的楼宇、设施、设备,提出书面整改报告返回发展商,由发展商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对在验收中未达到验收要求的楼宇、设施、设备,整改实施后,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证,整改合格后进行正式验收。
(4)楼宇的实物验收,应注意:对每套单元房的水、电、土建、门窗、电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楼宇接管验收清单中。
(5)设备的实物验收,要做到符合以下几点:
①图纸设计与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符合。
②主要设备、设施的安装位置与安装质量符合。
③设备与连接整个系统的技术性能,应与设计要求符合,检查结果对应不同类设备记录在设施、设备接管验收清单中。
(6)对物业的其它配套系统、设施进行验收,验收结果记录在设施、设备接管验收清单相应的表格内。
(7)移交档案、资料验收:根据验收提交档案、资料进行对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楼宇资料交接清单中。
第52节:第五章 收房入住(6)
八、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法律常识
从交楼是否符合标准由两方面去衡量。一方面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另一方面是合同约定的标准。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只是最低的标准,无论在合同中有无约定,交楼时都必须符合。
一、法定的标准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必须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代原来的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2、开发商必须完成消防、规划、人防、竣工备案等法定的单项验收工作。购房人可查看《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等文件的原件。
3、开发商完成永久水、电、市政及煤气、通信、通邮等生活必需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后,方可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
4、开发商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收楼现场对房屋本身质量和装修质量有异议应在交楼书中作相应记载并向开发商及时提出,要求其做出相应改进再行交付;若对具体项目是否符合交楼标准并不明确时也应作相应记载。
二、开发商交楼还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
三、若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不能交楼或延期交楼,购房人有依据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