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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营业部经理借号炒股 投入五千万、亏14万罚8万

www.gphztz.com | 作者:吴老师15050108135 | 发布时间: 2022-11-15 | 419 次浏览 | 分享到:

证券从业者炒股屡禁不止,罚单也是每每浮现!在13年时间里买入5000万元股票亏损14万还被罚8万,

国元证券一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显然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5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发布对时任国元证券亳州营业部总经理汝伟的行政处罚显示,2006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汝伟借用“张成”普通账户、信用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买入3,653,464股,买入金额49,418,568.4元,累计卖出3,663,514股,卖出金额49,377,999.84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137,530.12元。

营业部经理违规炒股13年,累计亏损近14万

虽然汝伟违规炒股并没有获得收益,但证监局认为,汝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其长期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决定对其处以8万元罚款。汝伟不赚反亏14万还要接受罚款,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一位券商资深合规人员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这位券商营业部总经理遭罚会被记录诚信档案,一般无法在原职位上继续工作,具体后续如何也要看公司态度。一般会被处以降薪降档,严重者如代客理财、无资格展业等可能会被开除。

这位合规人员还表示,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健,新《证券法》对券商从业人员的监管更加严格,从业人员禁止交易的品类范围也扩大,“从业人员除不得买卖和持有公司《个人投资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证券外,也不得买卖和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股票期权等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记者注意到,虽然证监局此次开具的罚单是依照2005年《证券法》的规定作出的处罚,但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仍明确规定了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新被列入了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的清单之中。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仍屡禁不止,2020多遭没一罚一2020年以来,除国元证券外,证券从业人员因炒股遭罚的还牵涉到申万宏源、华鑫和东北证券,有的牵涉人员职别不低,多遭“没一罚一”。

4月3日,申万宏源营业部副总因违规持有、买卖股票被证监会处以329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显示,2013年5月后,申银万国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2015年更名为申万宏源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副总罗蓓实际控制“罗某(其哥哥)”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2013年5月30日至调查日,“罗某”证券账户发出的成交证券委托指令共计457次,交易股票金额1.11亿元,获利164.51万元。证监会最终对其处以扣除合理税费后的违法所得164.51万元,并处以164.5万元罚款。

同日,华鑫证券一营业部员工也因违规炒股被山东证监局处以“没一罚一”。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华鑫证券烟台迎春大街证券营业部陆远阳使用“刘某林”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交易股票20只,买入金额为2018.65万元,卖出金额为2274.66万元,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4293.31万元,获利33.43万元。山东证监局决定,没收陆远阳违法所得33.43万元,并处以33.43万元罚款。

被“没一罚一”的还有东北证券原合规老总。1月7日,证监会对东北证券时任合规管理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綦某违法炒股的行为作出处罚。綦某在东北证券任职期间,使用直系亲属李某账户,于2010年11月17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违法买卖“隆华节能”等股票,交易金额7154.68万元,盈利70.04万元。綦某被证监会处以“没一罚一”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140万元。据中证协注册证券从业人员信息显示,綦某在2019年7月于东北证券办理了离职注销手续。

证券从业人炒股屡禁不止。

据证监会官网显示,2019年全年,证监会共下发136份行政处罚书,较2018年增加5份。下发市场禁入决定书13份。其中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55宗,占比超过40%;涉及信披违规案件有29宗,市场操纵案件14宗,从业人员炒股案件9宗。这9宗罚没金额最低6万,最高达2000万元,涉及包括东吴、中航、中信建投、东莞、浙商、开源、申万宏源等多家券商。

证券从业人员需严守不炒股红线,“且行且谨慎”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是否应该放开?这一议题曾几经讨论。中国银河证券法律合规部工作人员刘俊成曾于2018年发表论文称,我国现有对从业人员个人投资行为管理的监管体系,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有效解决了从业人员面临的利益冲突问题。但随着资本市场发展,这种立法方式,一方面无法满足证券从业人员正当的个人投资需求,另一方面,少数证券行业从业人员利用敏感信息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仍不断出现,法律、监管政策设定的目标尚未有效实现。

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

中泰证券董事长李玮曾建议修改《证券法》的相关内容,放开对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李玮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情况与当初制订全面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定时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经基本具备了放开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监管基础。李玮建议,“放开的同时还要规范”,通过修改证券法中的禁止性条款,建立起一套完备的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制体系,包括建立健全公司自治和行业自律制度,完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交易禁止制度,建立公司自治、行业自律、行政、民事、刑事多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

但提案相关建议并未出现在后来《证券法》修订草案中。

实际上,2015年初审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曾一度纳入证券从业人员可以炒股的相关政策。2015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这一规定打开了证券从业人员可以炒股的豁口,但在随后的《证券法》修订过程中,这一提法被逐渐弱化,直至不再提及。而新《证券法》依然明确规定了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此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新被列入了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的清单之中。

有券商合规人士表示,如果放开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原本应服务于中小投资者或企业融资需求的证券从业人员如若沉迷“炒股”,可能出现为了私利而牺牲客户利益的道德风险、市场波动等多方面的问题。在当前新《证券法》的法规环境下,从业人员还是应该严守不炒股的红线,“且行且谨慎”。否则出现借用他人账户企图绕开法律限制的行为,一旦查处,相关人员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而所在券商也会受到一定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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