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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www.gphztz.com | 作者:吴老师股票合作 | 发布时间: 2022-06-05 | 64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科学审慎制定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并纳入全行统一战略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贸易融资业务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防范与控制保理业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规范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业务范围、相关部门职能分工、授信和融资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控、监测和处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保理业务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二十四条  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操作、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明确各类保理业务涉及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保理业务建立完整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前中后台应当职责明晰并相对独立。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管控保理业务风险。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保理业务IT系统建设。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应当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对授信额度、交易数据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数据存储及备份工作。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应当将垫款计入表内,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保理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即开展保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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