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分配
房源主要由区县安排
各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统筹分配。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优先配售条件及住房困难程度,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对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轮候三年以上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为其直接配售。
对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二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开发企业缴纳购房款。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重新分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
4.房改房
房改房基本可以分为两种: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和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
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的使用、占有、处置的权利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不需要经过原产权单位同意就可以处置,但该房屋不能办理赠与,在收益权上受到一定限制。
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的使用、占有的权利归产权人所有,该房屋也不能办理赠与,在处置权和收益权上受到很大限制。
5.集资房
是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以按照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6.使用权房
使用权房是指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政府以规定的租金标准租给居民居住的公有住房。
7、廉租房
廉租房是在即将出台的国家房改方案中首次提出了"廉租房"这一概念,类似于香港的"廉租屋"。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以及政府特地建盖的新房。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就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第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第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第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第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第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申请人应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来担任。如果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来担任申请人。
《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