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其违法性在于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而不在于使用何种权属的资金。证监会认定赵敏使用“赵某毅”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讨论
在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下,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是一条不能触碰的红线,一旦触碰就会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自身的职业生涯也会受到巨大影响。不过,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制度逐步完善,市场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炒股的讨论逐步增多。
复盘立法情况,对证券从业人员持股、炒股的禁止性规定,最早体现在1993年4月发布并施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9条:“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发行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
这一规定在后来1999年的《证券法》中进一步明确。
部分专家学者认为,上述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是基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健全的现实而制定的,可以起到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输送,利益冲突的作用。
随着A股市场的发展,也有部分学术论文认为,一方面大量的证券后台人员,并不能接触到内幕信息,也不担任存在利益输送的关键职位,海外市场方面,美国证券交易法、欧盟《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主要以禁止内幕交易为主,建立内幕交易防范制度来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规范,对证券从业人员本身,不因其职业而全面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