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手“疑”。该案中,通过我司和债务人一段时间的接触发现,A经理个性优柔寡断,患得患失,一方面想占个现成便宜,另一方面又不想落下欠债不还的恶名,这是造成债务人中计的主要原因。
第二,制造“疑”。我司在与A经理的联系过程中,虚虚实实,一面肯定了“大客户没有交接”,一面又表示“其司不是大客户,已经交接”,使得债务人无法确实的印证,难辨真伪,进一步制造疑团。
第三,利用“疑”。谎言不可能长久,债务人如果要求我司出示证据,则我司必然失败,所以要尽快利用“疑”,在A经理还在犹豫、考虑怎样证实、怎样答复的时候就尽快使假作真,造成既成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