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股份公司成立两年内,投资人需将认缴资金缴纳完毕。
2、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3、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5、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股东签字:
签订日期: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