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建立健全合规培训制度。
每个投资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合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10. 建立健全代行职责制度。
(五)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1. 督察长遇到异常及时报告。按规定,投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处理;
(2)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3)在其他非经营机构兼职;
(4)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如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
2. 日常监管及违规时的处理。
(1)日常监管
(2)投资管理人员违规时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