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中介提供了带看、跑腿等服务,付出了努力,但因未告知到房屋真实情况导致张先生利益受损,张先生有权要求退还中介费。
那成交中介以两家门店独立运营为由,是否能撇清责任呢?
这显然是行不通的,中介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尽到核查义务,对房屋真实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成交中介未核查了解到房子近期有人去世这样的重要信息也属于失责。
这位房东大姐算是比较实诚的卖家了,如果中介也能像她一样实诚,诚信交易,不刻意隐瞒信息,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了。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你能接受这样的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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